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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RS 與中國

        發布時間:2018-05-28


          CRS 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的英文縮寫,中文翻譯為“統一報告標準”。它的提出者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也就是ECD(經合組織)。OECD 提出用于指導參與司法管轄區定期對稅收居民金融賬戶信息進行交換的準則,旨在通過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提高稅收透明度,打擊利用跨境金融賬戶逃避稅行為。OECD 提倡各成員國應按照要求,簽署公民信息交換的協議。美國在2010年就開始推行信息交換原則,就是他的《海外賬戶納稅法案》(FATCA)。美國推得很辛苦,但是很有成效,比如說美國一開始找到瑞士,瑞士就把所有的美國人的存款信息都披露給美國,幫助美國征得了大量的稅款,于是美國就要求所有市面上的國家都跟他簽訂信息交換規則。美國做的很好,OECD成員國也開始效仿,CRS 近年來的蔓延速度相當快,已有100 多個國家和地區加入到CRS 的隊伍中。其中,排在前排的正是那些曾經的“避稅天堂”,如百慕大、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盧森堡、馬耳他等等。目前共有54 個國家和地區將在今年進行信息交換,而剩余的國家和地區也將在明年開始正式信息交換。
            CRS 的信息交換覆蓋幾乎所有的海外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托、券商、律所、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各種金融投資產品的投資實體、特定的保險機構等。覆蓋的資產信息:存款賬戶、托管賬戶、有現金的基金或者保險合同、年金合約,都要被交換。覆蓋的個人信息:你的帳戶、帳戶余額、姓名、出生日期、年齡、性別、居住地,都要被交換。

        2016 年10 月14 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后,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在互聯網上一直頗受關注,而且眾說紛紜。根據《管理辦法》,自2017 年7 月1 日起實施,意味著我國正在切實履行20 國集團層面作出的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的承諾,并積極推進該標準在中國的落地。根據《管理辦法》,金融機構需要履行一定的盡職調查流程,以識別非居民持有的特定金融賬戶,并將所識別出的非居民特定金融賬戶信息報送稅務機關,進而再由我國稅務機關與其他國家(地區)的稅務機關之間開展信息交換。CRS 是《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的稅收情報自動交換的標準,主要內容是金融機構自動向本國稅務機關報告外國納稅居民信息,然后再由稅務機關交換到居民國稅務機關。CRS 的涉及人群包括:1.持有境外資產的中國稅務居民;2.擁有境內資產的外國稅務居民。也就是說,網上流傳的“6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銀行賬戶將被申報”說法是片面的。對于沒有海外銀行賬戶或其他金融資產的中國公民,中國人在中國境內的金融賬戶,根本不是CRS 的申報范圍。CRS 也與這些人群無關。
            CRS 剛剛出臺時,很多人第一反應是如何逃避。如有些人將一家金融機構中的資金進行分拆,使得余額小于600 萬元;也有些人聽信朋友或中介,去持有低稅國的第三國護照……實際上,這些做法只能說是“逃無可逃”。首先,600 萬元只是高凈值和低凈值賬戶的分界線,區別僅僅在于前者在2017 年末完成信息收集、2018 年進行信息交換;后者2018 年末完成信息收集、2019 年進行交換。其次,傳統的那些避稅天堂如圣基茨、安提瓜、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加勒比海黃金島國是CRS 的前排領軍國家,成為這些國家的稅務居民如果有跨境資產,仍會面臨信息交換,而且僅僅持有護照,也不一定就可以鑒定為該國稅務居民。此外,CRS 也在潛移默化中提高人們的申報意識和納稅意識,如現在內地客戶到香港買保險,需要先申報自己是在哪國納稅;越來越多的人也意識到,在個稅申報時需要申報海外收入。
        金融機構與非居民應該認識到,在目前的國際稅收大環境下,各國稅收合作日益密切,涉稅信息交流也日漸頻繁,即使一時隱瞞的涉稅信息也隨時可能在日后例行或專項的稅收情報交換中暴露出來,千萬不要鋌而走險。除了中國已經加入的《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外,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和稅收情報交換協定的國家有100 多個,都存在雙邊稅收情報交換的法律基礎。實踐中,稅收自動情報交換會批量地將對方國家居民來源于本國的收入或所得信息交換給對方稅務機關,這些信息包括通過銀行支付給對方國家居民的收入信息。對方稅務機關在核查這些數據的納稅情況時,就可能把付款人的真實身份等信息核查出來。非居民把資金轉移到沒有加入金融信息自動交換行動的國家也不是長久之計。G20 與OECD 也將對不加入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的國家采取聯合反制措施,促使更多的國家或地區加入這一行動。

        提高稅收透明度。長遠來看,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終將覆蓋絕大部分國家(地區)。面對高昂的違規成本,金融機構及其員工,與其千方百計逃避盡職調查和信息報送的義務,不如主動配合,做遵章守法、受人尊重的世界公民。

        第一,應當充分了解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狀態

        很多人認為,擁有哪個國家的國籍就代表自己是哪個國家的稅收居民。這是一種錯誤的認知。國籍、住所、實際居住或停留的時間、特殊測試標準等都有可能作為判定個人居民及稅收居民身份的標準。以我國為例,中國居民個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僑民,但不包括雖具有中國國籍,但并未在中國大陸定居,而是僑居海外的華僑和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同胞。在中國境內居住,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停留達到特定天數的外國人、海外僑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也會被視

        同為中國稅收居民。再以美國為例,美國的居民納稅人包含美國公民和居民外國人。依照美國移民法,居民外國人包括取得法律認可的有永久性居住權的人,即“綠卡”持有者,或是滿足根據居住天數實施“實質居住測試”的個人。由此可見,簡單地取得他國公民身份或拿到“綠卡”,未必能改變其中國居民身份,從而規避金融賬戶信息交換。因此,個人需根據現有狀況或對未來的規劃厘清自身的居民身份狀態,充分分析潛在的稅務影響并合理規劃,避免同一收入被不同國家重復征稅。

        第二,審視海外資產的存在形式

        要充分了解并區分哪些資產屬于金融資產,哪些資產屬于非金融資產,并作出妥善安排?!豆芾磙k法》明確指出,金融資產包括證券、合伙權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險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資產的權益,前述權益包括期貨、遠期合約或者期權。珠寶、字畫和房產等實物商品或者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不屬于金融資產。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賬戶所涵蓋的范圍遠遠不止存款賬戶?!豆芾磙k法》指出,金融賬戶涵蓋了存款賬戶、托管賬戶和其他賬戶,如私募投資基金的合伙權益和信托的收益權、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等。因此,對于形式相對復雜的資產及賬戶(如信托或有可能形成消極非金融機構的離岸公司擁有的資產等),個人應當對其作出詳細分析,了解其是否屬于《管理辦法》要求披露的金融賬戶范圍。
        第三,關注海外金融資產所在地信息披露要求
        雖然目前已有100 個國家(地區)承諾實施CRS,但只有建立信息交換伙伴關系的國家(地區)才會真正實現信息的交換。此外,各國(地區)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及實施時間表也會有所不同。因此,個人有必要聘請專業機構,協助梳理金融賬戶,評估金融賬戶信息接收國(地區)存在的稅務風險,尋求改善涉稅事項合規性的方法和途徑。
        綜上所述,《管理辦法》的出臺將促進國際稅收征管協作,為提高稅收信息透明度,構建更好的國際稅收秩序和征管環境奠定堅實基礎。受到影響的個人,也應理性看待《管理辦法》,積極配合境內外金融機構完成合規程序。同時,個人應盡早梳理海外資產配置方案,做好涉稅風險評估及長遠規劃。




        新嘉華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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